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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苍蝇引起的法律困惑----妄谈中国人的 “情理法”

发布时间:2012-07-03

安粮国际 邓业军

七月一日,党的九十一岁生日,为纪念我党成立九十一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让广大党员时刻铭记今日的成就来之不易,牢记作为一名党员的宗旨和自己入党的誓言,永葆作为一名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安粮控股党支部和安粮国际党支部共同组织了纪念建党九十一周年,“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入党誓词暨新党员入党宣誓活动”。为此特意安排了一次红色旅游,奔赴泾县皖南事变烈士纪念馆举行主题活动。

活动结束后,旅游团安排在当地一家饭店吃中餐,团餐约有十四个菜,其中有四道凉菜小食,一切进行的有条不紊。没成想用餐过程中,其中一桌在吃到第五个菜的时候,在已经吃得差不到的一碗凉菜中发现了苍蝇,两只,还都是死的。因为不在一个房间,其他三桌团员包括我本人在内,这时都还不知道这桌发生的情况。但可以想象当时我们这桌的同仁应该是个个义愤填膺,要求酒店给个说法。酒店倒是十分爽快,直接给出答案,该桌饭菜免单,同仁们也就勉强接受了。但没成想,人家酒店答应的免单的范围是已经上桌的饭菜,对于未上桌的菜肴就不再提供了。我们的团员理解和要求则是继续上菜,全部十四个菜肴免单。双方因理解和解释不同,僵持不下,直到我们其他三桌基本吃完了,发现苍蝇的这一桌同仁也没能吃上第六道菜。可以想象我们的这些团员,此时饥饿、气愤、委屈、烦躁交织,似有找酒店经理拼命之势。我一看这架势,自命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之一,实在是组织不周,必须出面解决。赶紧找到酒店经理理论,要求立即上菜,但酒店经理认为我们的团员要求全部免单实在过分,态度又过于激烈,如果要全部免单,则坚决不再提供剩余菜肴。我只好找到我们自己的团员,希望说服他们同意先把饭菜上来,解决吃饭和行程问题,再谈免单与否的问题。不成想,我们的个别团员则认为,全部免单是他们通过斗争已经争取到的权利,谁放弃或减损这个权利,就是损害公司、损害集体利益,就是团队的叛徒。我一想“为权利而斗争”确实是神圣无比的事情,不应加以反对,一时之间手足无措。如此双方僵持不下,事情大有奔向武力解决之势。作为一个法学硕士、活动组织者,连两个苍蝇的问题都解决不了,此时的我是羞愧难当又一筹莫展,恨不得自己没有来参加这个活动就好了。好在同行的导游比较干练,表示由他们和酒店协商解决。我赶紧乘机开溜,退下阵来。事后到现在都没有勇气再去问导游她最终的解决方案。

直到回到家里,我仍是思来想去,希望找到这个事情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方案。这么一想,还真让我大彻大悟,却又大吃一惊。彻悟的是:我们和酒店的餐饮完全可以看成是一个标准的买卖(混合服务)合同,在该合同履行三分之一时(上了五道菜),酒店违约了(菜肴里有苍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只苍蝇都死在碗里,双方当事人都在场见证)。找到这个思路后,事情似乎豁然开朗了----按照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拿出解决方案可以了嘛。

如此我再往下梳理,却又是大吃一惊。吃惊的是我们团员提出的方案在法律上岂不就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接着上菜),同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额就是一桌菜的菜价400元整)”。而酒店提出方案在法律上则是“要求立即解除合同(不再继续上菜),同时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是前5道菜的价格,约100元左右。)”原来双方提出的方案都有法律依据,而作为法学研究生的我在现场时竟然毫无此种意识,实在是惭愧的很。惭愧之余,我又陷入了困惑。此时我好比一个法官,遇到一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双方对责任承担的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责任额和承担方式,必须由法官依据“自由裁决权”去判决。

困惑依然存在,但裁决的权力赋予了我,像现场发生的那样无耻的逃避交给导游处理,在事后模拟阶段显然是不必要的了。于是我思考着-----如果支持我们团员的要求,判决“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则继续履行的判决显然是无法执行的,因为执行法官总不能拿着刀逼着酒店的厨师做菜、逼着服务员继续上菜的。如果支持酒店的主张,判决“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先不论赔偿金额是100元(前5道菜)还是400元(全部的14道菜),单就解除合同一项,则就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于守约者不利,大有助长不正之风之气,虽合法但不合理。

想到这里,我不由的安慰着自己,看来此案依法确实无法解决了,如此一来,似乎为我现场的退缩找到了一丝理由,不免有些释然和解脱。再往下想,于法无据,那按照咱们中国人的思维就应该是按照“情”和“理”去辨析了。细细一想,依“情”岂不是要看当事人的“情感需求”,而情感这东西,根据个人的“性格、情绪、立场、观感乃至价值观”等各有不同,感性色彩太浓,当事人双方极易对立,很难协调,太多的暴力解决方案岂不是就是因为当事人的一时兴起而起,而在现场我最担心的不也正是害怕事态发展至暴力冲突吗?看来依“情”裁决,是万万使不得的。

“法”和“情”都行不通,就这能靠一个“理”字。古人云“有理走遍天下”,看来诚不我欺啊!在我看来一个“理”字则包含着“善良风俗、交易习惯、诚实守信、公道人心、大众评价”等多个层次,当以理性为主、感性为辅,没有“法”的刻板,亦无“情”的肆意。但依“理”解决,终究不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上述“两个苍蝇”案件来说,让我依“理”而言:分析轻重缓急,酒店首先应该立即道歉,承认错误、平息事态为第一要务;接着就是检查剩余菜肴,继续上菜;最后需要解决的才是损害赔偿的数额。400也好,100也罢,自然少不了一番讨价还价,也离不开当事人的气概风度,就无法一概而论了。但无论如何,意气用事,大吵大闹,乃至拳脚相加,当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酿成新的悲剧,是最不可取的了。所幸导游及时出现,事情最终得以解决。但转念一想,可叹的恰恰是,现实生活中,咱们中国人依“情”断事何其之多啊。当下见诸报道的,为情、为财,甚至纯属为了泄气而发生的灭门惨案自不在少,每次看到都不由的后背发凉。

联想到我自己,何尝不是因为一件件的小事而愤怒异常,大爆粗口,咬牙切齿,大有杀之而后快的念头。虽然每次事后反省、懊悔、羞愧不已,立定决心,痛改前非,但遇事又不免旧错重犯,难以根除。一直以来,苦寻症结,百思不得其解。这次由两只苍蝇引发的思考,突然间让我暗暗觉得,中国人这种易怒、好斗的习性,如此根深蒂固,除了客观的外部物事诱发之外,莫非是来自于我们所受到的潜移默化的传统文化教育,耳濡目染的“情理法”的价值规范,凡事讲究“合情合理合法”,“情”高于“理”,“理”高于“法”,感性超越理性,莫非这也属于柏杨先生所述的伟大的中华名族文化所固有的劣根性之一。

相信只要静下心来思考,大家都明白一个简单道理,一个社会的运转之道,当是“法”大于“理”,“理”大于“情”。法者,乃为社会的底线道德,是强制性的规范,无此规范,则芸芸众生无任何合理预期,无统一行动标尺,不可能有行动一致性,则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法运转。理者,更接近社会道德规范,为引导性规范,倡导人们追求法律之上的更高层次,引领众生走向真善美的乐园,具有较强的社会一致性,可以实现较高程度的统一性。情者,更注重于个体的情感需求,因个人诉求的不同而差异较大,不仅统一性低,不同个体之间的情感需要甚至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因此凡事如能关注到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当为至善,但难度极大,不应作为社会公共判断是非的依据。可惜人终究是感情动物,感性的东西离人的距离最近,往往近乎于本能反应。尤其是对于作为个体的每个个人来说,更是如此,理性的思考往往需要克服这种本能,才能往下延伸。如果再加上文化的不良熏陶,则流毒更甚,我们每个人离理性的距离也就更远。

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人均的资源、空间都比其他国家显得格外有限,而个体的欲望和需求之和则要比其他国家多了很多,一正一反,所造成的社会冲突和摩擦,不是简单的加法,而应该是乘法,甚至是几何级增长。管理协调谈何容易,和谐社会何其艰难,一如我无法解决两只苍蝇的困惑。

想到这里,我不仅暗暗默念,虔诚祈祷,真心希望我们每个人能够认清自我,认清我们不朽的文化中可能包含的不足和劣根,凡事三思而后行,多一些理性,少一些感性。让我们每个人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成为自己孩子的导师,将“合情合理合法”的价值导向和判断标准改为“合法合理合情”,让我们的社会规范多一点法律,多一点公理,少一点个人感情,那样我们的民族将更加伟大,我们的孩子将会为作为一名中华民族的儿女更加的骄傲自豪。说不定,关乎我党、我国生死存亡的腐败问题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根治,如此则是我们每个人的大幸,是中华民族的大幸,也必将是全人类的大幸!